焊考机构

焊工考试与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3-01-12 文章来源:

1.总则

1.1焊工考试的申请、施考、评判、发证、建档,管理都应符合《TSG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要求。

1.2焊工参加考试应写出书面申请,由焊考委审查焊工资格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1.3焊工参加考试,应焊考委制定的考试计划逐项进行,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1.4焊考委只进行与本考试机构资质规定相符的项目施考,不允许超范围组织焊工考试。

1.5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试件施焊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1.6本考委会资质范围为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适用于焊条电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等焊工考试。

2.焊工考试程序

2.1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2.2报名参加焊工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

4)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2.3考试机构在收到报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2.4考试机构在考试30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和德阳市质监局。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3.基本知识考试

3.1焊工申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基本知识考试:

1)首次申请考试;

2)改变焊接方法;

3)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4)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3.2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应符合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内容,并严格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要求的内容出题。

3.3理论考试题库范围包括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点和焊接要求;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使用性能、焊接特点;焊接材料类型、型号;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与图样识别;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焊缝外观检查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安全和规定、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规定等内容。

3.4焊工基本知识考试试题设置为判断题40题,每题1分,单选题40题,每题1分,多选题20题,每题1分,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定为合格,开考后随机生成试卷。

3.5焊工考试过程中,焊工应严格按考场要求进行答题考试。如发现作弊现象,考委会有权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3.6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在考委会安排的机考室进行计算机机考,考试时间为1小时,其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随机完成评定。

3.7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并将试卷另存为电子版本保存。

3.8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4.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4.1焊工考试(除《细则》允许的情况除外)必须在基本考试知识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4.2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两种。

4.3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前,应严格核对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防止错漏。

4.4操作技能考试应根据焊工所报的考试种类准备试件和焊材,编好编号,必要时要打上钢印,一个试件只允许一人操作,完成一种焊接方法的考试。如果需要一个试件多人操作、多种焊接方法考试的,必须考试委员会按规定特许批准方可进行。

4.5考试试件应严格按《TSGZ6002-20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要求评定,评判中要突出科学公正的原则。

4.6焊工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要将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间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5.持证焊工复审的管理

5.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5.2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三个月之前,将复审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5.3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焊接操人员作复审申请表》 (1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1份);

4)《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1份);

5)焊接技能操作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份);

6)医疗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人员作复审申请表》由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5.4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1)提交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年龄不超过55岁;

3)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考规规定抽考合格的项目。

5.5持证焊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6个月以上,该焊工若再使用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应当复审抽考。

5.6年龄超过55岁的焊工,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考试。

5.7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5.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5.9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后3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5.10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考试机构就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的真实性负责。

6.补考规定

    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照《考规》表A-13的规定,试件检验项目、数量和试样数量按照《考规》A-14的规定。其中弯曲试验,无论1个或2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本次考试为不合格。

7.焊工钢号的管理

7.1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合格证的焊工,由焊考委统一编制钢印号,并报考监会备案。

7.2焊工钢印代号由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7.3钢印代号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使用,焊工合格证失效时,该焊工钢印代号随之失效。

8.证件管理规定

8.1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由焊考委负责办理,办理后发给相应的分公司办公室,由分公司综合管理科负责管理和保存;焊工合格证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四年;外委办理证件后及时发放给委托单位保存和管理,焊考委存留复印件。

8.2公司焊工合格证不发给焊工本人,项目部应持有焊工合格证正本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如有关单位坚持要求出示焊工合格证正本原件时,可由项目部向分公司综合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使用时间,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综合管理科,项目部应设专人临时保管焊工合格证。

8.3焊工合格证应妥善保管 ,如发生丢失,责任人应立即向焊考委书面报告丢失原因,并落实责任,焊考委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的罚款,原焊工合格证作废。焊考委向考监会申报,补发新的合格证。

8.4持有合格证的焊工,只能担任相应项目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8.5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由分公司综合管理科将作废的焊工合格证交回焊考委,焊考委在该项目栏上加盖“此项作废”专用章,同时上报考监会注销该合格项目;若合格证上全部项目作废时,焊考委将收回合格证直至新的考试项目合格后重新发证。

8.6凡退休、退养、调离岗位等不再从事焊接作业的合格焊工,分公司应将焊工合格证件交回焊考委,否则不予办理相应退休或调动手续。

8.7焊考委有权对合格焊工的日常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质量的要求,或屡次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或连续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焊考委有权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同时上报考监会备案。被吊销合格证的焊工一年内不准参加合格焊工的考试。

9.焊工档案管理

9.1焊工档案内容包括:焊工考试记录、焊工业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

9.2焊工考试记录包括: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工焊接操作技能检验记录表及相应检验试验报告,考试记录在焊工考试合格后交焊考委存档。

9.3焊工业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资料,本单位焊工由分公司负责向公司焊考委报送,外单位考试焊工由外单位自行负责焊工业绩管理。

9.4本单位焊工业绩由项目部焊接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负责填写,焊工业绩填写时需注意:应每月对合格焊工逐一填写焊工业绩,并对焊工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对施工工期不超过半年的项目,由质检员在工程竣工前将焊工业绩交到分公司责任人处;对施工工期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则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分公司责任人处。

9.5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第二次及以后的有效期满后,对已建立焊工焊接档案,且内容齐全、真实的,可由焊考委根据焊绩等情况,向发证机构提出免考申请,经发证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9.6对无焊工业绩档案的焊工,按本章5.5.条规定执行。

9.7档案号与钢印号一致,便于焊工档案管理。

9.8销毁规定:焊工考试及业绩档案留存4年,4年后可报告技术负责人进行销毁。

10.其他及财务管理要求

10.1公司焊考委承担对内及对外考试工作,公司内部考试可按考试程序申报考试资料,考试后焊考委将考试情况报财务部进行费用核算。

10.2外部考试单位需首先到市局进行考试计划的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焊考委进行接洽、签订协议;考试前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将考试费用交到公司财务部,并提供付款方证明及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供财务部开具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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